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8月30日《人民日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出台“八项规定”,加大“四风”整治,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有腐必反、违法必惩的态度,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带病”干部存量减少、增量得到遏制。当前正是各级党委政府换届的高潮期,选好干部、用好干部、配强班子,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把关,坚决防止“带病提拔”,事关一方老百姓幸福安康,事关一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事关党和国家政治安危。
毛主席长期强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要求党员干部要严以用权,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牵住监督的牛鼻子,强化任前、选中、选后的监督,让选出的干部经得起“聚光灯”的考验。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首先要加强对提拔干部的监督。干部是否“带病”不会写在脸上,常常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唯有全面了解干部。一方面以工作了解干部的干事能力,通过日常工作业绩、群众认同度、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拟提拔干部是否是能干事、想干事、干成事的实干家,是否是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的好干部。另一方面以生活了解干部德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通过采取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实地走访、家访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广泛深入地了解干部生活情况,全面分析干部思想道德、生活作风等情况。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重在加大责任人的监督。《意见》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直接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监督责任。真正落实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党委(党组)推荐干部、组织部门考察干部、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干部,让每个环节有具体责任人,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追究哪个人的责任,真正做到推荐干部有责,对推荐的干部负责,监督、考察干部尽责的政治自觉。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需要监督永远在路上。干部提拔、重用、交流是敏感时间节点。干部新任用扶上马之后,不能仅仅是送一程的态度,仍要加强对干部在岗位上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生活作风的监督。干部监督只有起点、永远在路上、没有终点。什么时候放松了对干部的监督,那个时候就是滋生腐败、出问题的危险期。在日常监督中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群众监督的作用,对实名举报、线索详细、类容充实的举报,干部监督部门应积极介入,起到早发现,早预防的作用。组织部门日常加强对干部的谈心谈话,一则提升干部党性修养,体现组织关怀;二则了解干部新动态,为干部加油鼓劲;三则对发现问题及时提醒,起到关心保护干部作用。
选好人、用好干部,唯有强化督促检查,充分发挥监督的力量,牵住监督的牛鼻子,才能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才能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作者:广安市岳池县委组织部 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