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期的校园本应充满欢声笑语,然而一次冲动的“玩笑”,却让两名初中生卷入侵权纠纷。事情要从一次服装店的偶遇说起……
初中生小孙在熟人的服装店里碰到了女同学小刘,趁小刘试穿衣服的间隙,他悄悄用手机拍摄了包含小刘清晰面部肖像的视频,还配上嘲笑性言论,未经许可就发到了社交平台。视频很快在同学间传播开来,小刘得知后要求小孙删除,可小孙却不当回事。尽管小刘母亲向平台举报后,相关视频被做了侵权处理,但小孙所在的聊天群里,这段视频仍在私下转发。
此事的发生,让小刘陷入了巨大的痛苦中。面对同学异样的目光,她逐渐出现厌学、厌世情绪,甚至不敢接触熟人,还发生了自残行为。经医院诊断,小刘处于焦虑、抑郁状态,需接受专业心理治疗。多次沟通赔偿事宜无果后,小刘家长将小孙及其监护人起诉至柳河县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都是未成年人,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开展调解工作。起初,小孙还觉得自己只是“开个玩笑”,他的家长也抱有“孩子不懂事,没必要小题大做”的侥幸心理。对此,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给小孙和家长摆法条、讲后果:秘密拍摄他人隐私并传播的行为,已经明确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即便侵权人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了让他们直观认识到危害,法官还分享了类似案例,详解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快速性和破坏性,看似简单的一段视频,可能给他人造成终身难以磨灭的心理创伤。
在法官的耐心疏导和法治教育下,小孙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小刘诚恳道歉,并承诺立即删除所有视频及备份。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孙以法院审核通过的道歉视频形式向小刘赔礼道歉;小孙及其监护人一次性支付小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心理疏导费用;双方家长均承诺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管理,帮助孩子正确处理同学关系,助力小刘尽快回归正常校园生活。
调解结束后,法官还为两名未成年人开展了法治教育:提醒小刘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遭遇侵权时勇敢用法律武器维权;告诫小孙要树立尊重他人隐私的法治观念,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的隐私同样受法律保护,偷拍他人隐私并传播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已构成侵权。本案中,小孙趁小刘试穿衣服时偷拍视频,且包含可清晰识别的面部肖像,属于典型的侵犯隐私权行为,其后续传播行为更是加重了侵权后果。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未成年人自己亦需要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避免侵害他人权益。在遭遇隐私侵权时,应及时保留证据,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帮助,必要时借助司法力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警示
这起案件看似是未成年人之间的“玩笑过头”,实则暴露了部分青少年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对他人隐私的漠视。在校园生活中,同学之间应相互尊重、友善相处,隐私不分年龄,尊重他人隐私是基本的道德准则,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要规范未成年人网络行为,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不仅要关注孩子的学业成绩,更要重视培养孩子的法治观念和健全人格,让孩子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知晓行为的法律后果,从源头上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这起案例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法律不会因为年龄小就免除应有的责任,任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唯有树立法治观念,尊重他人、保护自己,才能在青春的道路上稳步前行,避免因一时糊涂留下人生遗憾。(作者: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 王宇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