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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树木遮挡光,随意砍伐不可取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崔鹏宇)甲、乙两小区南北相邻,仅一墙之隔。位于南侧的甲小区,北部紧邻隔墙处有一公共绿地,绿地上种植多棵大树,十余年无大幅修剪,枝干高大,枝叶重叠。乙小区位于北侧,南面外墙距离隔墙仅约三米。甲小区树木明显影响了乙小区低层住户的通风、采光,由此引发两小区之间的矛盾。原告赵某系乙小区二楼某户业主,将甲小区的物业公司及业委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将涉案绿地上的树木迁移或砍伐。
 
  案件审理中,经法院与居委会协调,甲小区物业公司与业委会主动对树木进行大幅度修剪,部分树木进行了回缩修剪,明显改善了赵某家中的通风、采光情况。甲小区业委会另表示,因主大会难以顺利召开并作出有效决议、多年无法使用小区维修资金,在未能就树木迁移或者砍伐形成决议并经政府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其只能进行树木修剪。
 
  赵某担心树木来年生长后再次妨碍其房屋的通风、采光,而甲小区能否顺利召开业主大会并通过树木迁移或砍伐的决议尚不确定,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原诉请,即判决两被告将涉案绿地上的树木迁移或者砍伐。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条件下,涉案绿地上的树木显然未达到严重影响赵某房屋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程度,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树木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或者对人身安全、其他设施构成威胁时,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且经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方可按照移植技术规程迁移树木。而树木砍伐的要求则更为严格。
 
  当小区内公共树木影响业主房屋通风、采光,进而涉讼时,业主宜请求小区业委会及物业公司配合修剪树木,诉讼外积极推动业主有效自治,进而实现绿化调整。在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未经绿化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情况下,单个业主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提出的迁移或者砍伐小区内公共树木的诉请,法院通常难以支持。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