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叶春苗 靳斐然)两车发生轻微剐蹭,本是不值一提的小事故,但新郑市乔某却“路怒上头”,不仅驾车撞向对方车辆,还对人动了手,硬生生把小事闹成了恶性事件。近日,河南新郑法院审理了一起“路怒症”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乔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案情】2023年2月,新郑市乔某驾驶轿车与黄某驾驶面包车在道路上发生轻微的交通事故。黄某下车查看后,发现双方车辆都没什么明显损伤,而此时乔某既未下车查看,也未作任何言语交流。黄某想着乔某大概也不会在意这个小事,本着息事宁人的想法,便没再上前与乔某沟通,直接驾车离开了。乔某看到黄某没有与自己打声招呼就走,怒火渐生,随即驱车追赶。黄某行驶至加油站加完油准备驶离时,乔某追至现场,不分青红皂白便直接驾车撞击黄某车辆,造成两车损坏,这时乔某心中的怒火仍未平息,又从车上拿来铁质工具对黄某实施殴打。经鉴定,黄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车辆损失价值达5500余元。
【裁判结果】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乔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新郑法院提起公诉,黄某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乔某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期间,乔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但同时表示,目前无经济能力赔偿黄某的损失,截至审理时始终未履行赔偿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乔某系初犯、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依法判处乔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各项损失共计14000余元。
【法官说法】该案承办法官张连中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该案中,乔某出于“路怒”情绪,实施了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和持械殴打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路怒”是一种危险的情绪失控行为,堪称交通出行中的“隐形杀手”,司机因个人情绪在道路上开“斗气车”,小则造成交通堵塞,大则引发事故,这既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的严重无视。因此,道路交通安全,需要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理性和克制。遇到交通纠纷,应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不可让愤怒冲昏头脑,做出触碰法律红线的举动。要知道,一时的怒火若冲垮理智,必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就像本案中的乔某,不仅要面临牢狱之灾,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实在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