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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栓绳,咬伤他人需担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宠物犬在小区咬伤人,狗主人因未尽到管理义务,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起因遛狗未拴绳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晚上8时许,周某牵狗回家途中,被同小区刘某饲养的未栓绳宠物犬突然冲扑,导致周某右腿出现多处抓咬痕迹。次日,周某到卫生院检查,被判定为狂犬病II级暴露。周某与小区物业找到刘某协商,刘某转账700元用于狂犬疫苗费用。周某要求查看刘某宠物犬疫苗接种卡,刘某未能提供,周某遂就医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此后,周某因右膝关节疼痛持续就诊,产生医疗费用共计4000元。因双方就赔偿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周某遂向荥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作为宠物犬的饲养人、管理人,未对其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佩戴牵引绳,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宠物犬脱离管控,在小区内扑向原告周某并导致其受伤,该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因被犬只抓伤致使精神遭受了损害,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结合原告的伤情、就医次数等情况,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52.72元。
 
    法官提醒
 
    文明养犬是义务,安全防护莫疏忽!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携带犬只外出时,使用犬绳、犬链等工具对犬只进行适当控制,主动避让老人、儿童及孕妇等群体,认真履行管理和看护义务。《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及违反管理规定的加重责任,动物饲养人在享受宠物陪伴带来的精神慰藉时,必须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养犬规定。文明养犬,从拴好一根绳做起,做一名遵纪守法、负责人的宠物主人,共同营造安全、和谐、友善的人居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作者: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徐文娟 曹红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