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善用“执前调 ”实现“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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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执前调 ”实现“最优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王聪 孙玉峰)今年3月,徐某与黄某、王某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黄某、王某支付徐某运费67682元,并赔偿原告徐某损失20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执行局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87682元。案件执行标的已冻结到位,原本此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无异议后即可扣划全部金额并顺利结案,但在送达时却出现了反转。
 
    执行法官向黄某、王某送达冻结裁定时,黄某一脸焦急地说:“法官,我们和徐某之间还有另一份合作合同没履行完,他还欠我们12万加工款呢!他耍赖不给我,我们想用这钱抵8万的运费。”王某也在一旁附和道:“是啊,法官,我们不是想赖账,他拿了8万的运费也不会还我们的加工费,我们还要告他呢!”
 
    执行法官耐心地询问了具体情况后,立刻给申请执行人打电话,徐某听后却坚决反对:“他们加工的菌袋有一批不合格,根本发不出木耳,他们想告我,我还没告他们呢!我就要他们按判决先还我的8万块钱!”
 
    被执行人听后立即反驳道“你凭啥说我们的加工不合格,你当时检查了,也在收货单上签字了,你把菌袋拉走后发不出木耳你怪谁,你有什么证据赖我们,我就要告你!”
 
    面对这一复杂局面,执行局立即召开案情分析研讨会,本案的症结在于如果在只是简单的扣划两名被执行人的8万余元,虽然执行案件顺利执行完毕,但有可能牵扯出多起诉讼案件,进而引发更多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会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且双方当事人本是多年的合作伙伴,如若不能妥善处理当前的矛盾,也将导致双方当事人矛盾加剧,日后无法继续合作。
 
    执行法官认为,本案既有调解的必要,也有调解的可能。执行法官发现双方虽然矛盾激烈,但都有继续合作的意愿,只是在具体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上难以达成一致。基于此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的调解。
 
    调解过程中,执行法官耐心倾听双方的意见和诉求。从法律规定出发,详细解释了执行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又从合作前景的角度,分析了继续合作对双方的好处;最后从诉讼成本的角度,提醒双方诉讼可能带来的时间、精力和经济上的损失。在执行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双方当事人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立场和诉求。他们逐渐意识到,通过调解解决问题才是最佳途径。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黄某、王某用合格菌袋加工款抵偿徐某的运费执行款,并另向徐某支付3720元;双方表示继续履行2025年的菌袋加工合作合同,并互相约定在未来继续诚信合作。
 
    本案的圆满结束的关键在于,执行法官力求实质性解纷、实现案结事了。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彻底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避免了一案结、多案生。执行法官做深做实执前调解工作,让当事人减少诉累,努力避免程序空转,切实化解矛盾纠纷,是当前司法环境对法院执行法官的工作要求,是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的最好体现。(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