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私自生产销售“痛风药”?法院判了!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大学生实习期安全义务谁保障?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在校大学生李某到某勘查公司实习时,签订了员工实习合同。李某与工作搭档在户外拍摄过程中,不慎从屋顶坠落摔伤,后被送医治疗。因与某勘查公司产生分歧,李某将该公司及其独资自然人股东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李某与某勘查公司签订的员工实习合同及双方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劳务关系成立。改善生产作业条件、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安全生产,是接受劳务方的责任与义务。某勘查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对雇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并提供相应的安全防范设备,且该公司在明知李某存在危险作业的情况下未予以制止,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自身的损害结果也具有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某勘查公司、李某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某勘查公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勘查公司赔偿李某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5万余元,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李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