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尽“执”尽责促和解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小区车位的归属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小明一家搬来某花园小区已经十年了。近年来,随着私家车数量不断增多,小区的停车位问题越来越多。物业决定将小区的一处花坛改造成停车场,改造的费用可由全体业主和物业共同支付。小明得知后决定向物业公司够买一个停车位,方便日常上下班停车,可邻居老王却说花园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改造的费用可以一起出,改造成停车位不能只卖给一部分人。那么,小区花园改造的车位应该属于谁呢?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住宅小区的车位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建设时规划作为车位、车库的停车场,可以在出售房屋时一并出售给业主,在进行不动产登记后,归业主单独所有;另一种是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可以自由停放。
 
  某花园小区的改造是在业主共有的区域内进行,而且不能进行产权登记,因此其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除业主的房屋以外的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包括道路、绿化和公告栏等。
 
  本案中,老王的观点是正确的,物业改造的费用可由全体业主集体支付,车位也仍然归业主共有,不得买卖和侵占。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