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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端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应当怎么办?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夏某因为企业经营需要,以蒋某的名义从某银行办理贷款70万元,该银行直接将贷款支付给了夏某。这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是夏某。后夏某并未还清贷款,该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蒋某、夏某偿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蒋某在本案中不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因此不承担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的法律责任。一年后,蒋某在征信中心查询得知,因其与某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逾期未还清借款,其账户状态为“逾期”,五级分类为“可疑”。那么,蒋某发现自己的信用评价不当时,是否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呢?
 
    【法官说法】
 
    信用权的权利主体有权保持自己的信用不降低、不丧失,可以通过增强自己的经济能力,加强诚信履约的努力,而使自己的社会经济评价不断向好发展。同时,信用权主体可以支配、利用其信用利益。当自己的信用受到外来侵害时,民事主体有权维护自己的信用,可以寻求司法保护,要求司法机关对侵害自己信用权的加害行为进行制裁,救济自己的信用权损害。
 
    本案中,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应由夏某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蒋某对某银行主张的贷款不承担还款责任。某银行将蒋某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导致蒋某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存在过错,侵犯了蒋某的信用权。因此,该银行应当将蒋某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因上述借款纠纷而产生的不良记录予以删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