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赵小二与王老五于2024年6月10日签订合同,约定赵小二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王老五的公母两只羊,并当场交付全部价款。但由于当时王老五家的羊还需要配种,王老五便提出自己想要继续租用公羊两个月进行配种,直至2024年8月10日,并给付赵小二租金100元,赵小二当即表示同意。租赁期间,受台风“格美”和极端天气影响,敦化遭遇大到暴雨袭击,公羊被淹死。赵小二认为,自己虽然买了羊,但是一天也没有使用过,公羊在王老五租用期间死亡,于是要求王老五赔偿损失1000元,王老五拒不给付,赵小二遂诉至敦化市人民法院官地法庭。
承办法官在认真查阅卷宗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遂在开庭前对赵小二进行释法明理,从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两个不同的角度对案件的责任进行分析。赵小二在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后,也认识到了案涉公羊的死亡与王老五没有关系,故撤回了起诉。
法官有话说:
本案中,双方先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又达成了租赁协议,属于占有改定,自2024年6月10日二人买卖合同生效时公羊即为交付,公羊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赵小二成为公羊的所有人。从买卖合同的角度来说,公羊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公羊交付之前由王老五承担,交付之后由赵小二承担。从租赁合同的角度来说,二人自2024年6月10日租赁合同生效时,王老五就从公羊的所有人变为承租人,此后约束双方的是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是按照租赁合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租赁期内公羊因洪水被淹死,该羊的损失即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赵小二承担。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百二十八条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五百九十条 【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条 【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吉林敦化市人民法院 郑玮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