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夏某是一个从事外贸交易的私企老板。2018年夏某因进货需要向苏某借贷100万元,约定2020年年底还款,利息每年15%。可外贸遭受冲击,夏某购买的货物无法转售出去,造成货物积压严重,无法及时变现,100万元的债务到期,夏某无法按时向苏某清偿债务。事后,双方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苏某得知夏某家中还有一套商品房,价值110万元左右,便提出要求夏某交出房子来抵债。夏某无奈,为了保持商业信誉,只得同意用房子清偿借款及其利息。2020年12月15日,夏某和苏某共同向房管局进行了过户登记,苏某立据表示债务已经清偿。后来,夏某感觉后悔,便以房子抵偿债务的行为无效为由,主张苏某向其返还房屋。苏某自然不会同意,双方发生争执。那么,夏某有权要求苏某返还房屋吗?
【法官说法】
以物抵债是债权人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风险,收回借款人的相应实物以抵偿债务的行为。为能够按时清偿债务,许多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约定,由之前的以货币清偿转变为以实物清偿债务。根据《民法典》规定,任何一个合同,在其成立生效之后,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进行变更。在社会生活中,当事人在订立了合同之后,很多都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备忘录等表达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通过这些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协议变更合同内容,就是对合同的协议变更。只要双方能够形成一致意见,法律就应认可这种变更的效力。
需要注意区分的是,双方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期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不同于流押条款,不能等同视之。流押条款又称为“流抵押合同”“流抵合同”,是指在为债权设定抵押权时,或债权清偿期届满前,约定债权如果已经届至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抵押物的所有权即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流押条款和以物抵债协议都是以实物来清偿债务的方式,二者的根本区别是形成这种合意的时间不同,以物抵债协议是在债务到期后双方对合同履行方式的变更,流押条款在债务到期前就已经存在。
就本案来说,夏某是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后,与苏某进行协商后决定以房屋抵偿100万元的债务及其利息。这是对原来借款合同所进行的合法变更,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到夏某的利益,应当认定为有效,夏某无权请求苏某返还房屋。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