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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因门起争端 法院判决复原状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溯
 
  郭某和柳某系同一楼层的邻居,因柳某将自家住户门外移至与外墙平齐,开门时堵住了郭某的住户门,致使郭某出行受阻,引发邻里矛盾。庭审中柳某亦是满腹委屈,称曾自家原为左手门阻碍郭某同行便主动更换为右手门,并且在装修过程中郭某并未提出异议,自认为邻里关系处理得不错,不明白怎么最后闹到了这般地步。
 
  案件承办法官查阅证据、了解案情、询问情况后,作出判决要求柳某将外移的入户门恢复至装修改造前的位置。柳某当庭表示认可法院判决结果。
 
  法官寄语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柳某装修房屋时将自家入户门外移至与外墙平齐,其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便外移楼房入户门的行为即使征得郭某同意也不具正当性,且外移入户门挤占了公共通道的空间,给郭某家人出行造成不便,柳某应依法律规定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