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驾车与倪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王甲、倪某受伤,手机及变压器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甲弃车逃逸。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蒙阴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倪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王甲驾驶车辆登记在被告王乙名下,且已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购买交强险、商业险。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赔付理赔款42322元后,将王甲、王乙、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诉至本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225.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被告王乙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过错包括明知对方无有效驾驶证仍出借车辆、车主出借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车辆无瑕疵等情形。本案中,被告王乙并不存在过错情形,因此,被告王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