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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是如何规定的?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作者: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人社局 闫文慧 马衍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