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周崎雅)陈先生停放在小区便道的私家车,因路边杨树倾倒造成损坏。事故发生后,陈先生申请了理赔,保险公司受理并支付理赔款1万元。在取得陈先生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后,为向责任方追偿,保险公司起诉了小区物业服务提供方甲公司。
早在2005年,陈先生与当时的物业乙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包括对“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与管理”和“对车辆停放进行管理”等。甲公司在2014年进驻小区后,沿袭了乙公司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在被诉后,甲公司提出,与陈先生未签订停车保管协议,并且从未收取过停车费,不应当承担对车辆的管理职责。最终法院判定甲公司向保险公司赔偿10600元。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支付理赔款后有权向甲公司进行追偿。案件的争议焦点就在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关于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于树木折断或倾倒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甲公司的抗辩不能免除其责任。尽管未订立停车保管协议且未收取停车费用,但是物业服务合同已经明确了甲公司对车辆的管理义务。甲公司认为陈先生停车位置不当,这跟涉案事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甲公司作为小区树木管理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树木倾倒不承担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吉林临江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