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病重需要签字抢救,因其亲属不在场,通过电话联系获得授权后,在放弃抢救声明上签字。合伙人因病去世,其亲属却把签字人告上法庭,签字人是否构成侵权?一起来看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份,佟某与宋某协商合伙经营短视频账号的相关事宜。2023年2月3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共同经营宋某的短视频账号,合作期为2023年2月3日至2024年2月3日。
2023年2月22日,佟某乘坐火车到外地出差;3月7日,佟某的身体出现不适,在当地医院进行了检查;3月19日,佟某返回临沂市,当晚在宿舍居住;3月20日9时,佟某在宿舍因头晕、乏力摔倒2个多小时后,被宋某发现,并和邻居焦某将其送到医院就诊,急诊留观病程有记录记载:16时56分,因佟某妻子、儿子不在场也联系不上,宋某电话联系佟某哥哥,在电话中佟某哥哥表示拒绝头部MRI+MRA检查、气管插管、心肺复苏等一切有创抢救操作,并授权了宋某签字。17时59分,佟某心电图示心脏停搏,被宣布临床死亡,后电话告知佟某哥哥,其表示拒绝尸体检验并授权宋某签字。
佟某死亡后,佟某儿子小佟向派出所报案并要求尸检,派出所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佟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23年4月6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佟某系急性白血病并发颅内多发出血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
小佟与母亲王某认为,佟某死亡的重要原因是在为宋某提供劳务过程中持续高强度的工作;其次,在医院救治佟某的过程中,宋某擅自签署放弃抢救声明的行为导致佟某未能得到及时抢救。于是,小佟与王某将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对佟某的死亡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佟某在外地出差期间身体已经出现不适,但其未及时进行有效治疗,并且法医鉴定证明佟某的死亡原因系急性白血病并发颅内多发出血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是佟某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而小佟与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佟某病发是在为宋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劳务受到损害,或持续高强度工作导致。佟某在住所摔倒后,宋某和邻居焦某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在佟某病重需要签字抢救的紧急情况下,宋某因未能联系到王某和小佟,将电话打给佟某的哥哥,获得授权后,在放弃抢救声明及拒绝尸检确认书上签字。在佟某病发和抢救过程中,宋某尽到了合理、及时的送医及救助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小佟与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本案中,宋某发现佟某在住所摔倒后,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在其病重需要签字抢救时,尽最大可能与其家属联系,在联系不到佟某父母、配偶、子女的情况下,与佟某其他亲属联系并确定抢救计划,应当认为危急情况下已经尽到了合理、及时的送医及救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侵权责任的要素之一是行为人存在过错,如果受害人系因自身原因受到损害,行为人不存在过错,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佟某因自身患急性疾病导致死亡,且无证据证明病发是由宋某要求佟某高强度工作导致,因此,宋某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山东临沭法院 张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