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刚毕业的王某到一家传媒公司入职,上班前接到通知,要求交纳2000元的保证金才能办理入职,并且如果工作不能满一年,保证金不予退还。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发生入职被要求交纳保证金的情形,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依法维权。
(作者:济宁市泗水县人社局 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