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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帮信罪” 不当“工具人”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营销带货直播视频内容创作开展得如火如荼,犯罪手段也日益新颖。在高消费主义的膨胀下,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也成为部分人员挣钱容易,来钱快的方法和途径。有些人会认为“我只是想干个兼职”“我以为和我没关系”“没想到会犯罪”,贪图一时之利,殊不知自己竟成为了犯罪的帮凶。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被告人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情况下,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积极参与,伙同伙伴全某、李某,将全某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经查全某的两张银行卡内支付结算金额为人民币178万余元。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依法对被告人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鉴于被告人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有话说
 
  明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却仍有人触碰,是为什么?
 
  第一,法律意识淡薄。部分人对法律条文及其后果了解不足,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认为自己只是提供了一些技术支持或帮助,不会直接参与犯罪活动,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利益趋势。犯罪分子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他人为其提供帮助,无需动手,“躺平”赚钱。
 
  第三,犯罪手段隐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往往涉及复杂的技术手段,犯罪过程中分工明确,各个环节相对独立,使得帮助者往往只关注自己负责的部分,而忽略了整个犯罪活动的违法性。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仍有人触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切记“帮信”即“帮凶”。在信息时代,我们要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和法治观,提高自身法治意识,抵制网络犯罪诱惑,共同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吉林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徐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