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洪某是某单位职工,某日送完孩子再去单位上班途中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判定为对方全责。洪某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处理结果
经调查核实后,当地人社部门认定洪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洪某所在单位对此存有异议,认为洪某不是合理的时间,也不是合理的路线,不应认定为工伤。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向单位详细解释后,单位认可了工伤认定结论。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实践中,各地对于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上的买菜、接送小孩等情形都是能够达成共识,是认为属于从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对于路线怎么算是合理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来进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洪某送孩子上学的行为,是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山东曲阜市人社局 李勉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