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因为自住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租赁房屋,但各种租房问题也随之而来。钱房两清,完璧归赵,这应该是房东和租客在租约到期时最理想的状态,如果收房时屋内家具损坏、一片狼藉,这你受得了吗?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因租房导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房东王某与租户苑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为1年。然而,当租期届满,即2024年2月,王某在收回房屋时发现房屋内多处设施出现损坏。经过详细检查,王某列出了以下损坏清单:两张床底架及床板断裂,床头床尾皮面损坏;沙发布艺面损坏;四个凳子皮面损坏;床头柜破坏;一扇门的皮面损坏,门边被火烧坏,另一扇门打穿一个洞;地板被火烧坏;卫生间花洒损坏。王某初步估计这些损失共计1.5万元,双方在赔偿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协商未果。为了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王某决定向柳河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员接到案件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和分析,详细查阅了房屋租赁协议,核实了损坏物品的情况,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的交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听取了王某的诉求和苑某的陈述。王某表示对房屋的损坏感到非常失望,认为苑某在租赁期间未妥善保管房屋设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苑某则辩称,部分损坏可能是由于使用年限过长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能完全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员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运用虚实结合调解技巧,向双方解释了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房屋设施损坏的条款,并提醒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逐步引导双方找到共识。同时还根据实际情况,对损坏物品的价值进行了合理评估,并提出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方案。
在调解员多次沟通的努力下,双方从对赔偿存在巨大争议到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苑某同意对损坏物品进行更换及维修,并不再要求王某返还抵押金1000元;王某不再要求其他赔偿。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调解员提醒:
在租房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正当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房屋承租人,应秉承诚信原则,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