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生活,某老旧小区某单元部分业主计划在本单元增设电梯一部。该单元共7层14户。经协商,同意增设电梯11户,建筑面积1122平方米,分别占本单元总户数的79%,总建筑面积的79%;102、201业主不同意且不签字,301业主不参与。2021年2月,该单元同意安装电梯的业主与某电梯有限公司签订《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合同》,约定由某电梯有限公司负责为该单元加装电梯一部,从二层半开始往上安装连廊;本单元101户、102户、201户、202户和301户业主不承担安装费用;合同亦约定了其他内容。后该单元201户业主阻止电梯公司进行施工,施工无法正常进行。
该单元同意增设电梯的其他11户业主认为,增设电梯的公示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已经办理完毕,201户业主阻挠、妨碍施工,不允许电梯公司按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合同》约定的电梯结构标准配置加装电梯的行为,致使电梯加装工作至今无法继续开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201户业主停止对该单元增设电梯施工的阻挠和妨碍。
201户业主辩称,涉案增设电梯工程,没有组织公开投票表决,也未向其解释相关政府规定,在其明确表示不同意增设的情况下就进行施工,侵犯其合法权益。同时,增设电梯会几乎遮挡201户房屋的全部采光,影响房屋通风,存在噪音影响生活的可能。自己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排除妨碍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作为老旧小区同一单元的业主,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以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为原则,互相给予便利,但应不影响或危害对方权益为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对老旧住宅配套功能缺失的改善和弥补,以提升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品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所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被告201户业主认为安装电梯可能会存在影响采光、出行便利与安全、消防疏散等不可预见的隐患,法院认为,原告加装电梯的行为合法有效,被告不应对原告加装电梯的行为予以阻挠,若被告认为加装电梯造成相关隐患存在,其可向原告另行主张权利。
法官说法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问题,不仅是如何保障法律的实施,更是各方利益再平衡的过程。在实践中,虽然民法典未明确加装电梯属于哪一类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但通常认为,加装电梯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据此,对于加装电梯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本案中,案涉单元加装电梯已经征得本单元业主法定多数同意,并且已经通过审批,部分业主依据自己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权进行阻拦,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不符合民法典的相邻关系原则,其他业主不应当妨碍或者阻止该施工行为。如认为加装电梯会损害其合法权益,应当另行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崔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