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且工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的员工,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期限支付劳动者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工期小于1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工期超过1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山东省嘉祥县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