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如果劳动者无法自行提供某些由用人单位保管的证据,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让其提供这些证据。例如,工资支付凭证、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这些都可能成为劳动争议中的关键证据。
另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法条也明确说明如果某些证据是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那么用人单位就有责任提供这些证据。若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作者: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院 赵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