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出现农民工跟随包工头在工地干完活却领不到工钱的问题,包工头声称自己承包的活干赔了,有的甚至跑路失联,这时农民工该问谁要钱?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九条规定:“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可见,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出现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后,应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作者: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社局 李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