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女士看中了一套房子,与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后,支付了首付款38万余元。谁知,王女士后来申请的房贷审批没有通过,她只能与开发商协商退回首付款,但对方却不断拖延退款时间。王女士说首付款里有18万元是和某网络贷款平台申请的分期贷款,是开发商那边的工作人员帮忙操作的,当初开发商承诺免息10个月,但现又否认了免息的说法,让王女士自行支付这笔分期贷款的利息。由于退款一直被拖延着,目前王女士已连续支付了8个月的利息近2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首付用网贷是违规的,房贷审批很难会通过。根据《民法典》规定,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最基本义务,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前提条件。买卖合同中,如果对标的物的价款进行了约定的,买受人就应当依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因此,在商品房买卖中,作为买受人的王女士,首先要清楚自己的购买能力,在自身购买能力不足且向银行贷款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不要急于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为一般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是约定在买受人不能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买受人仍然要自己解决付款问题,否则买受人构成违约,要承担高额的违约成本。当然,作为出卖人的开发商明确书面承诺,在消费者不能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合同终止,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的除外。
而就借款合同关系而言,即使是通过房地产销售人员联系到的贷款平台,消费者也要自己尽到足够的审慎义务,要了解平台的合法性及借贷的有关条款,尤其是涉及利率、利息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重要条款,必须认真看清楚,再决定是否借贷。如果借贷平台或开发商的销售人员或者其他中介人员确实承诺借款在一定期限内免息的,一定要落实到纸面上,签订书面协议,否则消费者在维权时会十分被动。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吉林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