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对违反规定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要求其进行纠正;对克扣或者拒不按时足额支付待遇的,要求其按时足额发放;对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要求其恢复缴费记录原样或通过其他方式查明缴费记录,查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数据;对违反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其进行整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触犯刑法,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人社局 曹丽丽 刘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