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蕾)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当场给付赔偿款,实现案结事了。
陈某驾驶车辆从停车位内驶出时,与赵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赵某诉讼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承办法官了解到赵某驾驶的车辆系新车,车辆总价值20万元,事故发生当日,赵某刚从4S店提的新车,还未行驶到家,就发生了此次事故。本次事故造成赵某车辆损坏严重,多处维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承办法官向陈某释明法理,阐述赵某所受损失现状,陈某表示愿意适当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经调解,双方各让一步,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当场给付赵某车辆贬值损失。最终,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目前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前端,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定分止争。(吉林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