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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彩礼始于爱 婚姻破裂要返还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在彩礼返还的讨论中,平等是一个重要的价值体现。婚姻应当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不应因彩礼的给付和返还问题导致一方处于弱势或不公平的地位;公正也是关键。司法实践中对彩礼返还的判定,应当公正合理,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治更是核心要素。彩礼返还的纠纷解决需要依据法律法规,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来实现公平正义。

  案情回顾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 2023 年相识,同年农历3月7日举行结婚仪式,4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未孕育子女。在此期间,原告依习俗向被告给付见面礼、订婚礼、改口钱、上车礼、下车礼等以及四金一钻。然而,2023年农历6月25日,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回娘家,此后两人分居至今。原告向法院诉请被告返还彩礼及四金一钻。

  法院审理

  在本案中,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这就需要综合考虑彩礼的给付是否对原告家庭造成了较大的经济压力,以及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来判断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对于“共同生活”的认定,并非单纯指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还包括夫妻之间相互扶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进行共同的经济生活等方面。在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短,未形成稳定的夫妻关系和家庭生活模式。

  此外,关于“生活困难”的标准,通常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虽然本案中原告未主张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但被告收受的彩礼数额是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十多倍,对于一般农村家庭而言,这无疑是一笔巨大的开支,造成了明显的经济负担。

  经调解,原、被告均无和好的诚意与行动,能够认定原、被告无法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应予支持。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被告返还原告部分彩礼及四金一钻。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典型意义

  彩礼作为传统婚嫁习俗,应当符合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在婚姻关系中,尤其是在婚龄较短、共同生活时间有限的情况下,对于高额彩礼的处理需要谨慎权衡。不能仅仅依据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而忽略了婚姻的实质内容和双方的实际生活状况。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人们树立健康的婚恋观,正确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真正归于“礼”。对促进婚姻平等、涵养乡风文明、维护家庭和谐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倡导平等、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来源:菏泽中院、曹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