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瑶)近日,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罚金刑罚的执行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至3月期间,张某在明知提供银行卡是为他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前提下,仍先后将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朋友李某并从中获利,涉案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在案件侦查阶段被吉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八家子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其违法犯罪行为经和龙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理,于2024年3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该刑事判决生效后,向张某依法送达刑事判决书,但张某并未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审判庭将案件移送执行局。
执行行动
案件依法移送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利用线上总对总查控与线下查询的方式第一时间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前往延吉监狱与被执行人沟通,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如限制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经过执行法官情法并用地耐心开导,被执行人张某终于认识到自己不履行罚金义务属于再次违法行为,并承诺出狱后到本院报到,制定还款计划。
张某2024年8月5日刑满出狱后,于同年8月6日将罚金6000元交纳至本院罚没款账户,本案顺利执结。
法官提醒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的一种。作为一种刑罚手段,罚金对于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罚金的缴纳,是被告人应当积极履行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