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系被告杨某某之女。原告之父王某于2016年9月意外死亡后,原告王某某跟随其祖母郑某某生活,在此期间被告未履行监护、抚养义务。2022年7月,郑某某申请撤销杨某某监护人资格,法院判决撤销杨某某为王某某的监护人的资格,指定郑某某为王某某的监护人。王某某患有贰级肢体残疾,现就读于滕州市某中学。为治疗疾病先后在滕州市某医院、某镇中心卫生院、山东省立医院就诊。2022年8月,王某某以杨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10月至2022年7月的抚养费105000元(1500元/月×70个月);2、被告自2022年8月起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向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父亲去世后,被告作为原告的母亲,对原告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原告生活、接受教育及治疗的实际需求,结合被告的收入情况,酌定自2016年10月起至2022年7月的抚养费,以每月700元为宜,70个月共计49000元;自2022年8月起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以每月1000元为宜。
法官说法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但监护权被撤销并不意味着抚养义务的当然免除,被撤销监护权的父母依法应当继续履行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来源:山东省枣庄市山亭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