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林某用公交卡乘坐公交车外出买菜,途中公交车遇到骑电单车的人在机动车道内逆行,公交司机紧急刹车,致林某摔伤。林某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0000元。林某找到公交公司要求获得赔偿,公交公司表示司机在有行人逆行时紧急制动的处理得当,司机和公交公司都无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基于林某用公交卡乘坐公交车的行为,林某与公交公司之间的承运合同已经成立。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林某由于驾驶员的紧急制动而摔伤,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林某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不应对自身的受伤承担责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