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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风险,签字需慎重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原告雷某借给被告刘某17万元,后刘某返还一部分借款后,迟迟没有履行完毕。雷某经多次讨要无果后,将被告刘某及担保人李某诉至长白县人民法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耐心向二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告知李某作为担保人所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及其连带责任,并严正表示,拒不履行还款可能面临的强制措施,最终被执行人李某主动拿出现金5万元交付给雷某,申请执行人雷某同意放弃其余利息,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在民间借贷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担保人被执行的案例非常多,一些担保人,往往不好意思拒绝亲朋好友的盛情邀请,以为只是在合同上签个字而已,这种时候,就要学习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正确评估自身担保能力,明白签字就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债权人甚至可以不向债务人要求清偿,而直接要求保证人清偿所有债务,为他人提供担保还需慎之又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作者: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李文宇 陈恩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