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有无毕业时间限制?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民政局可以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秦某为被继承人夏某的债权人,当地民政局系夏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夏某于2021年4月5日死亡,生前未婚、未生育子女,其名下遗留数处房产,死亡后遗产处于无继承人的状态。秦某曾在夏某死亡后,以夏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但法院以被告已死亡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秦某认为在夏某无继承人时应由当地民政局作为其遗产管理人,遂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指定当地民政局作为夏某的遗产管理人,并以夏某遗产偿还其债务。请问,秦某的请求有无法律根据?
 
  【法官说法】
 
  本案中涉及遗产管理人的范围和确定问题。死者无继承人时,其遗产的管理问题一直是继承法上的难题。《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是指继承开始后,对遗产进行管理的民事主体。遗产管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据《民法典》第1145条和第1146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按照如下顺序产生:第一,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可以在遗嘱外另行指定遗嘱执行人。该遗嘱执行人是首选的遗产管理人。第二,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在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被推选的遗产管理人,可以是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也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人。第三,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的管理原本就是继承人的事务,所以,继承人没有推选遗产管理人时,就应当由他们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第四,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担任遗产管理人。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应当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被继承人是农村居民,则由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被继承人是城镇居民,则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五,司法指定遗产管理人。依据《民法典》第1146条的规定,如果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是指遗产管理对其利益有影响的人,包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等。
 
  本案中,在夏某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遗产管理人,解决权利人针对夏某遗产的争议,更有利于管理和维护夏某的遗产,同时能确保权利人利益得以顺利实现。因此,法院判决指定夏某住所地的当地民政局作为夏某的遗产管理人具有明确的法律根据。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吉林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