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寻思我也没开车啊?这怎么我还犯罪了?”
自醉驾入刑以来,我国对于“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并取得了显著成果。如今很多人都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我们在进行自我约束的同时,也不能放任他人酒后驾驶,否则很有可能共同构成“危险驾驶罪”,同“醉”也同“罪”!
案情回顾:
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张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6月13日,二人一起饮酒后,刘某向张某借车。张某明知刘某已经饮酒,仍将车辆交给刘某驾驶。刘某驾驶车辆行驶在道路上,与孙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发后,孙某报警,刘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经鉴定,刘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8.97mg/I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责任认定,刘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二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张某赔偿孙某人民币99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作为机动车管理和直接使用者,明知刘某饮酒而放任其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从宽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目前案件已一审生效。
法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张某没有开车,怎么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呢?
首先给出结论,张某与刘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结合本案,张某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在明知刘某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出借给刘某,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张某明知刘某的行为会构成犯罪,仍让其驾驶机动车,二人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所以,即使喝了酒不开车仍可能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不仅要规范自身“喝酒不开车”的守法行为,更要约束规劝好身边饮酒的亲戚朋友“借车”行为,不仅是为了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好亲情、友情,切勿因一时侥幸心理而触犯刑律,受到刑罚!
法条链接
一、【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吉林敦化市人民法院 董祉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