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当事人起诉要求退还合同押金、保证金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4日,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签订《煎饼片合作协议》,约定原告王某向被告陈某每套煎饼机付50000元押金,由被告负责指导、安装;被告收回原告生产的合格煎饼片,由原告送货至被告的住所地;合同终止后由原告将煎饼机返还被告,被告将50000元押金退还给原告。2024年1月4日,原告王某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某返还押金5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基础法律关系为煎饼片的买卖合同关系,协议约定了原告负责将煎饼片送货至被告处,货到付款,故被告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的诉讼请求为退还已支付的押金,该押金有保证金属性,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实际是被告应负的合同义务,“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而属于“其他标的”,故也应当以履行义务一方即被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具体本案指向为煎饼款或煎饼。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该押金是为了保证合同履行原告交付给被告的履约担保费用,双方因押金或保证金产生纠纷,该款项的退还系指向被告根据合同的约定有向原告返还的义务,该押金或保证金不属于合同“争议标的”,应按照“其他标的”的规定来确定法院管辖,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