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才生前雇佣杨某为其养猪,未给付劳务费,王某才去世后,杨某起诉其妻子和儿子追要劳务费,法院能否支持?
案情回顾
自2011年开始至2021年,杨某被王某才(已去世)雇佣养猪,由于王某才周转资金,一直未向杨某支付工资。2021年6月22日,经杨某与王某才结算,王某才欠付原告款项37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王某才于2022年10月份去世。二被告马某淑、王某国系王某才的继承人。杨某多次向马某淑、王某国催要款项,二人找各种理由拒不支付。
马某淑、王某国辩称,2022年5月份王某才意识已经不清楚了,王某才去世后未留下遗产。借条上的字像是王某才签的,但是不确定是不是王某才签的,没法给原告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务报酬的权利,用工者应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案外人王某才生前雇佣原告杨某为其养猪,二人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王某才应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工资。
2021年6月,王某才意识清楚,在其未足额给付原告杨某劳务报酬的情况下应原告要求为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符合常理,二被告作为王某才家人,称“借条上的字像是王某才签的”,且二被告未提供反证来推翻原告主张,故法院依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对王某才生前向原告出具借条的法律行为予以认定。原告在王某才生前向其催要工资,王某才拒不支付,于法无据,应承担违约责任。王某才现已去世,被告马某淑作为王某才的妻子,被告王某国作为王某才的儿子,均是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遂判决二被告在继承王某才遗产范围内给付杨某劳务报酬37000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欠下的债务理应承担还款责任,父母、子女在一般情况下不用帮对方还款。但如果父母、子女继承了对方的遗产,则需要在遗产限额之内还款,超过遗产总价值的部分,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否则无需承担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如果放弃继承遗产,则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