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高温天气条件下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山东省济宁市编发了高温天气劳动用工防护守则,具体内容为三章十条:
第一章关于高温天气下户外作业的规定
用人单位要充分履行主体责任,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
第一条日预报最高气温达到40°C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第二条日最高咋气温达到37°C以上至40°C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第三条日最高气温达到35°C以上至37°C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第二章高温天气时用人单位应采取的防暑降温措施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环境安全,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等,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要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C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C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第六条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第三章高温天气下劳动用工优惠补贴
第七条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第八条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不得用清凉饮料等冲抵防暑降温费。
第九条对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照规定认定工商并落实相关保险。
第十条新就业形态企业要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作者: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人社局 朱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