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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误喷相邻地,田间调解促和谐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喷施农药灭虫除草是农业生产的常见作业,若操作不当,易使相邻田地农作物受损。近日,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清河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山胡萝卜(俗称山地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袁某与被告唐某系相邻地块种植户,袁某于南侧种植山地瓜,唐某在北侧种植黄精。2024年6月下旬,袁某在劳作时,发现相邻处的山地瓜枯萎,认为是唐某喷洒农药所致。袁某当即找到唐某索要赔偿,双方就赔偿金额僵持不下,袁某诉至清河法庭。法庭干警顶着炎炎夏日赶赴受损山地瓜地实地查看、测量受损面积,并拍照、录像留存证据。
  
  为尽快化解矛盾纠纷,法庭法官干警立于田间地头开展调解工作,为双方精心核算鉴定评估费用及诉讼费用的“成本账”,以及即将来临的农忙季节与案件处理相冲突的“时间账”。历经两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唐某一次性赔偿袁某经济损失1300元,此案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农业种植者在喷施农药前,务必充分了解相邻地块的种植状况,并采取必要且有效的防护措施。同时,要综合考量天气、风向等因素,大风天气严禁喷施农药,以防药液漂移至相邻地块。倘若因喷洒农药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必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当事人在面对此类纠纷时,应注重对侵权主体、因果关系、损失情况等方面相关证据的搜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作者: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刘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