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22年王某某在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韩国处方减肥保健品自己服用,期望能在不运动和不节食的情况下轻松瘦身。在服用期间意识到减肥保健产品市场需求量大,利润较高,便萌生了代理该产品牟取利益的想法。心动之下,王某某联系到了卖家周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且明知该减肥保健品是三无产品,仍决定通过网络销售该韩国处方减肥保健品。截止案发前,王某某共销售价值4200元的减肥保健品。经鉴定,王某某销售的该减肥保健品含有麻黄碱成分。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近年来,“特效减肥药”“网红减肥药”有关案件的报道屡见不鲜,这些所谓的“特效减肥药”“网红减肥药”被不法分子宣传为不用节食就可以实现快速瘦身。经检验,这些减肥药中多含有麻黄碱、咖啡因等违禁成分,实质是利用精神药品抑制食欲、加速各类激素生成,长期服用会产生耐药性、依赖性且易导致抑郁、焦虑、失眠、肝脏肾脏损伤等。从事跨境食品代购应当遵纪守法,不能兜售三无产品,部分国外食品中含有我国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原料,随意代购、买卖可能构成犯罪,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消费者购买减肥产品要通过正规渠道并仔细识别产品成分,以免服用不合格或有害、涉毒产品,损害健康。
作为审判机关,我们将保护百姓“餐桌上的安全”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持续保持对此类犯罪的高压态势。特别是对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恶性案件,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努力为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九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