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徐某准备利用公休假去云南昭通市的大山包自然保护区游玩,于是提前两天到客运站实名购买了去昭通市的客运车票。后来,徐某来到车站乘车时发现车票丢失,于是她来到售票窗口要求补票。客运窗口表示按照车站的规定,如果客运车票丢失,旅客要求补票,应当承担总票价30%的补票费100元。徐某无奈之下交了补票费后重新获得车票乘车。
【法官说法】
徐某购票后与承运人之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客运合同,就此法律应予以保护。徐某在实名购票后车票丢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因此,本案中徐某可以要求承运人补票,承运人加收票款30%的补票费显然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合理费用。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吉林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