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蒋某的妻子已经去世多年,儿子小蒋也结婚成家。蒋某平时自己居住在自己购买的公寓中,后来儿子小蒋表示让蒋某搬过来和自己一家人共同生活,蒋某同意了小蒋的提议,搬到小蒋家居住。这时,蒋某原来居住的公寓就空了出来,而这套公寓属于学区房。蒋某决定把公寓赠与儿子,方便孙子以后上小学,过户手续很快就办理完毕。
后来,蒋某外出时腿被摔伤,小蒋没有及时将蒋某送医治疗,导致其股骨头坏死。住院期间小蒋从未去探望过,回家休养期间,蒋某的一日三餐也是叫外卖或请邻居帮助解决。半年后,蒋某决定到养老院生活,同时因小蒋未履行扶养义务,要求撤销公寓的赠与。
【法官说法】
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小蒋,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属于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但在赠与之后小蒋未履行应尽的扶养义务,对蒋某送医和进行生活上的照料。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民法典同时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因此,蒋某有权撤销对小蒋的赠与,并要求其返还自己的公寓。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吉林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