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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宠物狗咬伤,狗主人被判赔偿医药费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杨刚)狗作为人类最亲密的朋友,越来越多地进入大众的生活,但是对于宠物狗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很多主人却不甚了解,导致“狗致害”的事故越来越多。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就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宠物狗伤人的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8月初的一天,王某在走路时,被刘某饲养且并未牵绳的宠物狗咬伤小腿,王某立即去往医院接种狂犬疫苗,后因王某对疫苗过敏,身体出现不适,在家休息多天。因赔偿问题与刘某协商不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经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原告王某在走路时被被告刘某饲养的狗咬伤,无证据证明原告对此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对被狗咬伤人员注射狂犬病疫苗系常识性的治疗举措,故对原告主张的该部分医疗费用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损失,因此次损伤并未达到住院的程度,且无相关权威部门认定该损失属于必然发生,其出具的误工损失证据亦有瑕疵,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判决刘某赔偿王某相应的医疗费及交通费用。
 
  法官说法
 
  饲养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因未栓狗绳,宠物犬脱离掌控,致使王某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了侵害,故被告理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相应损失。饲养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看管,依法饲养,文明饲养,防止出现伤人事件,否则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吉林白河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