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赵文桦)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08〕第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则不再扣回。(山东济宁市泗水县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