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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未入住,可以不缴纳物业费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我都没入住没享受物业服务,还要交物业费?”很多业主有这样的疑惑,自己买房后并没有入住小区,既没有使用小区的设施,也没有享受过物业服务,为什么每个月都要全额交物业费呢?物业费为什么不能根据实际居住情况不交或者少交呢?
 
  基本案情
 
  石某和王某夫妻二人购置了一套毛坯房,但是并未装修入住。2020年3月,某物业公司入驻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向夫妻二人催缴物业费,但石某和王某辩称,一直未入住该房屋,也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所以不缴纳物业费。因催收物业费未果,某物业公司遂将石某和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缴纳物业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也并未约定未入住可减免物业服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石某和王某须按照合同约定,向某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官提醒
 
  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物业公司的核心义务在于提供物业服务,而业主的核心义务是支付物业费。对于物业公司来说,服务的对象不是某个特定的业主或特定的房屋,而是整个小区,即使存在部分业主不在小区居住的情况,物业服务也依然在继续,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保养,对小区内保洁,小区绿化管理、维护小区安全等,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而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吉林敦林法院宣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