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孙忠煜 赵珩)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运用“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成功化解了一起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
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王某同在城墙街道森工42栋旁草坪上遛狗,王某所养的狗未佩戴牵引绳,对孙某本人和其养的狗发起攻击,导致孙某与其狗需要治疗,双方协商赔偿费用一事,王某拒绝赔偿孙某的治疗费用,只愿意赔偿其狗的治疗费用,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孙某便将王某诉至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及时了解了案件情况,认为双方矛盾纠纷较为清楚,涉及金额也不多。于是,与对方沟通后,选择通过诉前调解的模式化解双方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调解过程中,当事双方你一言我一语互不相让,法官见状赶紧平复双方情绪,并分别与当事人沟通,见双方态度明显松动后,又耐心为其分析案件的利害关系,告知其作为饲养人和管理人,对自己饲养和管理下的动物有安全注意义务,要确保不因自己的不当饲养行为给他人造成侵害。最终,王某同意赔偿朱某医疗费,孙某也表示愿意放弃除医疗费外的其他损失赔偿要求。双方在法官的见证下,自愿签订了诉前调解协议,王某当场向孙某支付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至此,一场因狗伤人而起的纠纷得以妥善化解。(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