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是某供电公司农电工,主要负责其所属村农电管理工作。一日,路某接受公司领导安排在村里执行村庄搬迁停电任务,在工作过程中,一村民要求路某为其家中恢复供电。路某向其出示停电通知单并合理解释相关搬迁政策后,拒绝为其恢复供电。该村民一时情绪激动,将路某打伤。供电公司向当地人社部门为路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结合供电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案件展开实地调查取证。在该村进行的走访中,有群众反映该村民与路某多年前曾因邻里纠纷存在积怨,并猜测路某是否因此而被打。
经多方调查与核实,人社部门得到如下结论:路某与该村民之前存在积怨;路某当日与该村民发生的整个交涉过程中一直尽职尽责,双方均未提及之前积怨,即路某被打与双方积怨无关;该村民对涉及自家的搬迁补偿存有不满,在恢复供电遭拒后突发怒火动手打人;该村民强行要求路某为其恢复供电对于路某来说属不合理要求,路某为维护政府合理合法的搬迁工作而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拒绝为该村民恢复供电的做法是正确的。
最终,人社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认定路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作者: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人社局马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