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钱某在彭某的微信朋友圈中看到彭某发布的关于“秘制脚气膏”的产品能够治疗面部痘痘,便向彭某寻求购买。彭某将钱某拖入该产品的一个销售群,并以每瓶88元的价格卖给钱某2瓶药膏,每瓶获取差价33元。钱某在彭某的指导下把药膏使用于面部,一段时间后,钱某下巴等处出现不同程度的囊肿。钱某将情况通过微信向彭某反映,彭某答复钱某说:“放心用,这是排毒的过程,把你毛囊的炎症拔出来。”并通过微信给钱某举了一些病例及患者治愈的图片,让钱某继续使用。同时,还告诉钱某最少需要使用6瓶,钱某随后再次向彭某购买了10瓶药膏使用,脸上的囊肿更加严重并溃烂。钱某随后两次到上海市东方医院吉安医院就医,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经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明确认定该药品属于三无产品。钱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官说法】
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不积极补救,仍然生产销售导致侵害其他人权利,造成损害的,不仅要对被侵权人进行损害赔偿,被侵权人还有权在损失范围外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钱某通过微信向彭某购买药膏并完成了货款的支付,彭某也完成了对钱某购买药膏的交付,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而该药膏无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标识和说明,且庭审中彭某也承认其销售的产品属于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三无”产品。因此,彭某公开销售涉案产品,属于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质量法)的行为,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对于钱某要求退还药膏款1056元,并赔偿3倍药膏款3168元,支付医疗费1000元等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