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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静止作业状态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泵车非行驶状态浇灌混凝土时,
 
  因车臂触碰电线致人触电受伤,
 
  由于泵车车主投保了交强险,
 
  伤者便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伤者触电并非交通事故,
 
  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拒绝赔偿,
 
  那么,
 
  特种车辆静止作业状态发生事故,
 
  是否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6日,小李(化名)驾驶泵车为小明(化名)运送混凝土,到达指定地点浇灌混凝土时,因泵车臂触碰室外电线致使正在平整混凝土的小红(化名)触电受伤。小红受伤后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电击伤,住院治疗73天,花费医疗费用39447.15元。2023年4月17日,经鉴定机构鉴定,小红构成十级伤残,护理90天,营养90天,误工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处理,后期医疗费预计1500元。
 
  小李为自己驾驶的泵车在A公司(化名)购买了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小红多次找小李、小明、A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小李认为,小红受伤系其缺乏安全意识所致,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明认为,小李作为泵车车主,浇灌混凝土时应该具有防范意识,由于操作失误导致小红受伤,小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认为,涉案事故发生在非公共通行道路,是在作业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应属于安全事故,并非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红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小明、A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5499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红受伤系小李驾驶的泵车臂触碰室外电线所致,小红、小明不能也无需对施工场地之外的电击隐患尽到注意义务。小李作为泵车的驾驶人,其操作泵车不当,致使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对小红因本次事故所受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依法应当由小李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A公司是否应当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案虽然是泵车在施工工地上静止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但泵车作为特种车辆,相对于普通车辆具有特殊性,即其主要用途在于施工作业而非交通运输,其主要使用场合在建设工地而非通行道路。
 
  上述两点区别决定了在使用泵车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主要源于施工作业时意外伤害,而非狭义上的道路交通肇事。交强险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利益,如果将特种车辆的被保险范围限定在公共道路上,便违背了保险的宗旨,将不利于保护投保人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八条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采取限额赔偿。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其合同的具体条款为固定内容,上述条款中未对“使用”的内涵及外延进行明确的说明,“使用”一词根据文意理解,并非仅包含“驾驶”单一含义,应当比“驾驶”一词的外延广,可包含驾驶、作业等车辆的多种运行状态。故交强险条款中并未明确规定,特种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泵车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属于交强险的保险理赔责任范围。
 
  综上,新邵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小红各项损失163452元,其余损失由小李承担。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交强险制度具有公益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法律规定特种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目的是发挥交强险提供救济、增强保障、分担风险之作用。但实践中,特种车辆静态作业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持否定态度,导致消费者理赔困难,相关纠纷逐年增多。
 
  特种车辆的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交通行使,其特殊作业带来的风险有别于道路交通行使带来的风险,静止作业状态时发生的事故应当纳入交强险赔付范围。
 
  首先,交强险作为强制性保险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属性。若将特种车辆作业事故排除在交强险赔偿之外,不符合交强险分散风险的立法目的。
 
  其次,在投保人对特种车辆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应当知道该类车辆用途为特种作业,但在保险合同中未将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排除在理赔范围外。
 
  最后,结合原保监会(现银保监会)给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的《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回复函》【保监厅(2008)345号】精神,特种车辆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按照交强险赔偿。故将特种车辆在静态作业时发生的事故纳入交强险赔付范围,符合交强险参保目的、设立宗旨、立法意图,能发挥保险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作者:新邵县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张亚东 王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