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去单位接班,到达车间后发现安全帽遗忘在车棚内的电动车上,在去车棚取安全帽的途中,刘某在下车棚处的一台阶时不慎摔倒,造成左踝骨骨折。刘某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分析:
能够认定为工伤。职工为做好工作,在工作时间前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这段时间虽然不是职工的工作时间,但是,在这段时间内从事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与工作有直接联系的。刘某在工作时间前来到单位,按照单位工作制度需穿着工作服、佩戴安全帽上岗,其去车棚内取安全帽的行为属于预备性工作,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作者: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人社局 荣先策 贾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