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某某因装修房屋找到王某安装纱窗,后因王某安装的纱窗存在问题,王某到林某某家中维修其安装的纱窗。王某称,当日其完成纱窗安装后,应林某某的请求帮忙检查三楼房屋窗户漏水的位置并进行打胶,打胶过程中,王某从窗户坠落摔伤。受伤后,王某到医院治疗。王某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某赔偿其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现场勘查发现,原告在窗户内侧安装纱窗,无需到窗外进行作业,原告王某所陈述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即存在义务帮工的事实,被告林某某系实际的帮工受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酌定由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5874.37元。
法官说
义务帮工是我国社会生活,特别是农村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现象。义务帮工人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待给付,只是为他人的事务提供帮助。帮工人虽然是自愿、无偿提供帮工活动,但其仍然是为被帮工人的利益而行为的,基于报偿原理,应当由被帮工人对帮工活动造成的风险承担责任。本案对于农村生活广泛存在的义务帮工行为,而当事人举证困难的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来源:青岛中院